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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content": "根据提供的检索片段,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施行日期及适用范围如下: **1. 施行日期** 该办法自 **2023年8月15日** 起施行 [1][2]。 **2. 主要适用的服务**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 **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** 提供生成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内容的服务 [3]。 *注:行业组织、企业、教育和科研机构等研发、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,但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,不适用本办法 [3]。*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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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snippet": "标 题: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 行办法 发文机关: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 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发文字号: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5 号 来 源: 国家网信办网站 主题分类:科技、教育\\科技 公文种类:命令(令) 成文日期:2023年07月10日 (一)生成式人工智能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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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snippet": "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,维护国 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 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 学技术进步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 供生成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内容的服务(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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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snippet": "第十八条 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 规和本办法规定的,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、举报。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 督检查,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,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、规 模、类型、标注规则、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,并提供必要的技 术、数据等支持和协助。 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 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和个人信 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,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。 第二十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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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snippet": "第十三条 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过程中,提供安全、稳定、持续 的服务,保障用户正常使用。 第十四条 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,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、停 止传输、消除等处置措施,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,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 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, 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、限制功能、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 处置措施,保存有关记录,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 第十五条 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、举报机制,设置便捷的投 诉、举报入口,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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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snippet": "第六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、框架、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 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,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,参与生成 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。 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。 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,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。推动公共数据分 类分级有序开放,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。鼓励采用安全 可信的芯片、软件、工具、算力和数据资源。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(以下称提供者)应当依法 开展预训练、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,遵守以下规定: 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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